2.2. 可替性
我们选出以下特殊的函数符号进行考察.
定义 2.2.0.1. 我们称以下 至 为基本算子:
1. | : 空集存在. |
2. | : 对集 存在. |
3. | : 卡氏积 存在. |
4. | : 差集 存在. |
5. | : 并集 存在. |
6. | : 定义域 存在. |
7. | : 对所有集合 存在. |
8. | : 对所有集合 存在. |
9. | : 对所有集合 存在. |
10. | : 对所有集合 存在. |
我们再给出下列十四个辅助函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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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引入本小节要考虑的主要概念, 这正是我们在考虑层级 的翻译公式的复杂度时应当引入的概念.
元定义 2.2.0.2 (可替性). 在集合论 中考虑一个公式 :
1. | 若对任何 公式 和 均有 仍是 公式, 则称 是 的半可替 (semi-substitutable) 类. |
2. | 如果 不但是 半可替类, 而且还是 可证的真类函数, 即 , 则称 是 的可替 (substitutable) 函数. |
评注. 显然, 可替意味着 公式的翻译仍是 公式, 从而 公式的翻译仍是 公式.
评注. Grandy&Dodd 称之为可替代性 (substitutable), 而 Jensen&Devlin 称之为单纯性 (simple), Mathias 又称之为合适性 (suitable). 我采取可替这个翻译, 主要是考虑这个性质的用途是让我们把出现在 公式中的函数符号替代掉而不增加公式的复杂度.
显然可替性比 的要求更强, 我们现在来证明诸常见函数的可替性, 首先要引入一个引理.
元定理 2.2.0.3. 如果 是 可证的函数符号, 则它可替等价于以下两事实同时成立:
1. | 谓词 是 的; |
2. | 任给 公式 , 总有公式 是 的. |
证明. 如果 半可替, 则这两个事实无非是半可替性的特殊形式 (第一个是 , 第二个是 ). 因此只证明另一个方向, 即如果这两个事实同时成立, 则 半可替. 对半可替定义中 的形式进行元归纳.
1. | 中 并不出现. 此时空语境足以证明 |
2. | 形如 . 此时 前一半由第二个事实证明 , 后一半由第一个事实证明 . |
3. | 形如 . 此时 上一条已经证明了最里面的团块是 的, 它外面显然也只加了一个受限量词. |
4. | 形如 . 此时 这直接是第一个事实的特殊形式. |
5. | 形如 . 此时我们由归纳假设有这里 是 句子. 由于 可证 是真类函数, 我们马上又可推出因此是 句子. |
6. | 形如 . 此时我们由归纳假设有 因此是 句子. |
7. | 形如 . 此时 由归纳假设是 句子. |
8. | 形如 . 这是第二个事实. |
下面来证明我们想要的第一批事实. 我们先指出 可替的函数.
引理 2.2.0.4 (). 到 和全体 都是 可替的.
证明. 它们显然全都是 可证的函数符号, 我们给出两个定理.
元定理 2.2.0.5 (可替函数复合). 固定集合论 , 若 均是 可替的函数符号 (即公式 和 均是 可替类), 则 同样是 可替的函数符号.
证明. 我们记 为 , 为 , 为 .
任给 公式 和 , 欲证 仍是 公式. 我们注意以下事实:
元定理 2.2.0.6 (可替函数的受限极小化). 固定集合论 , 若 是 可替的函数符号, 且 同样是 可证的函数符号, 则 亦 可替.
证明. 我们记 为 , 为 .
我们只需验证以下两个句子是 的:
1. | , 注意到它 可证等价于 即可. |
2. | , 是任意 公式. 它 可证等价于 . |
1. | : 等价于 , 而 等价于 . |
2. | : 等价于 , 等价于 . |
3. | . |
4. | . |
5. | . |
6. | . |
7. | . |
8. | . |
9. | . |
10. | . |
11. | . |
12. | , 此处 , 此处 定义为 , 来验证它可替. 等价于 , 而 等价于 . |
13. | , 此处 定义为 , 验证其可替从略. |
14. | , 此处 定义为 不是 中形如 的元素时 , 而 是 中形如 的元素时 . |
15. | , 此处 定义为 不是 中形如 的元素时 , 而 是 中形如 的元素时 . |
16. | . |
17. | 与 同理. |
18. | . |
19. | . |
20. | . |
21. | . |
22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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剩下最后这个函数仅在 中可证是函数, 所以是 可替的.
引理 2.2.0.7 (). 是 可替的.
注意 可替的证明, 它其实启示我们一个更强的事实.
元定理 2.2.0.8 (可替函数的分段定义). 如果 是 句子, 是 可替的函数, 则 同样是 可替的函数, 这里 在 时取值为 , 在 时取值为 .
证明. 显然 , 我们同样只验证那两件事实.
1. | , 前半个自然 , 后半个由对 的要求也必须 . |
2. | , 同理. |
接下来, 我们引入可替性带来的一个概念.
元定义 2.2.0.9. 假定集合论 , 均是 的 可证类函数, 且 是 可替的.
1. | 如果 , 则称 是 的第一类伴生函数. |
2. | 如果 , 则称 是 的第二类伴生函数. |
评注. Mathias 给它们的名字是 1-companion 和 2-companion.
我们来证明著名的 Grandy-Jensen 引理.
元定理 2.2.0.10 (Grandy-Jensen). 假定集合论 中 有第二类伴生函数 , 且 是 的, 我们断言:
1. | 可以由基础算子与 复合而成. |
2. | 可以由基本算子与 复合而成. |
证明. 分两部分证明.
令 , 这里用到的 分离公理模式可以用基础算子算出, 所以现在 就也是基础算子与 复合而成的了.
这个引理将会有重要的作用.